梅县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
梅县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区第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7年5月18日梅县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及《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省、市人大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不是区第一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县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区委、区政府领导,区纪委副书记;
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市属、区属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区政协委员;
五、区人大常委会委室正、副主任,主任科员;
六、各镇(高管会、办事处)镇长(主任)、人大副主席;
七、已退休的区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
八、在梅县区居住或工作的全国十二届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市七届人大代表。
梅县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