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县区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及《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省、市人大会议列席人员安排,不是区第一届人大代表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区第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领导,区纪委副书记;
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市属、区属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区政协委员;
五、区人大常委会委室正、副主任,主任科员;
六、各镇(高管会、办事处)镇长(主任),镇人大副主席;
七、已退休的区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
八、在梅县区居住或工作的全国十二届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梅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