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3号)
关于接受范文辉辞去梅县区人大常委会
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梅县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审议通过,决定接受范文辉辞去梅县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梅县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此公告
梅县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