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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时间:2020-12-04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1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府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 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申请条件;(2)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设置人(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2)境外投资者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3)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4)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5)提交的申请材料或反映的情况不真实;(6)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群众提出异议,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调查,认为举报或提出的异议属实的;(7)集体审议认为不应审批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设置审批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2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府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要设置审批的);(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执业登记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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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校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府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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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 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床位在100张以下的上述机构,个体诊所,内部服务的医务室、校医室校验期为1年;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校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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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府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 修订)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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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
2)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变更登记结果信息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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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注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府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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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因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医疗机构自身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的;2)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3)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4)医疗机构歇业;5)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等原因停业超过1年。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销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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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2)被区卫生健康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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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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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市、区卫生健康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变更结果信息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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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2)被区卫生健康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3)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情形消失,且接受医师定期考核单位考核合格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重新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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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
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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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销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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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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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变更)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变更结果信息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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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补办)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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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已注册的乡村医生。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补办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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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注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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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销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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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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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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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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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重新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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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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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变更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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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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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结果信息注销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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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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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结果信息延续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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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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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2)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3)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4)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5)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8)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8项:公园、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取消该审批事项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审查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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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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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2)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3)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4)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5)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8)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8项:公园、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取消该审批事项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区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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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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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2)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3)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4)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5)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8)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8项:公园、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取消该审批事项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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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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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2)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3)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4)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5)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8)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8项: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取消该审批事项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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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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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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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延续)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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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2)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3)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4)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5)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8)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8项: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取消该审批事项。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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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注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全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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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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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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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申请县管权限内具备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
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4)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003年3月4日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该专业连续五年以上者可以免考。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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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第三十二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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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申请县管权限内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核发(新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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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行政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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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乡村妇幼保健人员考试成绩合格;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3)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003年3月4日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该专业连续五年以上者可以免考。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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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九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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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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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十一、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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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校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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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十一、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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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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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变更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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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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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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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十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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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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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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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已通过梅县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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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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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2)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3)设有完备的水质检验室,检验设备及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质卫生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有效的水源污染或水质突然恶化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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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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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被许可人的单位名称、法人或负责人等有变动的,必须提出申请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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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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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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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因遗失或损毁的需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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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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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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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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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2)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3)设有完备的水质检验室,检验设备及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质卫生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有效的水源污染或水质突然恶化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梅县区文体中心三楼行政服务中心
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除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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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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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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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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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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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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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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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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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009 年 8月 27 日修正)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 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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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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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 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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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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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未 按照规定报告 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谎 报、缓报传染 病疫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 2009 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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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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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根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 4日修正)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5、【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6、【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9号令)                                                        7、【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3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009 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
年12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9号令)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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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753-12345,咨询电话:0753-2589931

受理和立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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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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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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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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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无证从事婚 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或者 医学技术鉴定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009 年 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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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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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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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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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3 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受理和立案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51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受理和立案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52

04行政征收类事项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办理机构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753-2599893;投诉电话:0753-12345。

53

05行政给付类事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0753-2599893;监督投诉电话:0753-12345。

54

05行政给付类事项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第三条(粤府办〔2004〕27号)
3.《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21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符合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0753-2599893;监督投诉电话:0753-12345。

55

05行政给付类事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2、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因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能领取扶助金;
4、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
2、由户籍所在地镇卫计部门受理核实;
3、需公示5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卫计部门进行审核;
5、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批;
6、审批确认无误后材料归档,由区财政局拨款至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0753-2599893;监督投诉电话:0753-12345。

56

05行政给付类事项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0753-2599893;监督投诉电话:0753-12345。

57

05行政给付类事项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71号2.关于印发《梅州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人口计生〔2013〕20号)

1.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71号2.关于印发《梅州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人口计生〔2013〕20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1.特别扶助由并发症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3.申请人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申请,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

受理范围及条件: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是指本省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2.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精准推送


√ 行 政 相 对 人



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
2、由户籍所在地镇卫计部门受理核实;
3、需公示5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卫计部门进行审核;
5、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批;
6、审批确认无误后材料归档,由区财政局拨款至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0753-2589931

■政府网站




58

06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2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检查计划及方案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59

06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公共场所、 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检查计划及方案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60

07

行 政 确 认 类 事 项

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 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启用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流程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61

08
行政奖励类事项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753-12345,咨询电话:0753-2599893

61

10行政备案类事项

生育登记服务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办事指南

60

10行政备案类事项

义诊活动备案(权限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

义诊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等信息

投诉举报电话:0753-2589004

61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医疗服务、药品价格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时公开

医疗机构

■公开查阅点







62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大型医用装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申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63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卫妇社发〔2009〕60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含流动人口)

服务机构信息:全区各医疗保健机构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对全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叶酸服用率达到90%。

投诉举报电话:0753-2589931

64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6〕894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6〕894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梅县区户籍(含一方)以及持有效《梅县区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夫妇,包括新婚夫妇、已婚待孕夫妇、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

服务机构信息: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服务项目和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21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0753-2589931

65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粤卫函〔2017〕602号、梅市卫函〔2017〕358号、梅县区卫字〔2020〕10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5〕71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全区35-64周岁的梅县区户籍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江门市的90个欠发达县(市、区)在我区常住的广东户籍妇女,优先保障农村妇女及城市生活困难妇女享受免费检查。

服务机构信息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0753-2589931

66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预防接种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0753-2562032

67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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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0753-2562032

68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居民健康档案 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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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69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健康教育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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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70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新生儿疾病筛 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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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71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0~6岁儿童健康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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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72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基本避孕服务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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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73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孕产妇健康管 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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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74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老年人健康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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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75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慢性病患者健 康管理(包括 高血压患者健 康管理和 2 型糖尿病患者 健康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76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77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78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中医药健康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79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和处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80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卫生监督协管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81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地中海贫血防控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新婚夫妇和计划怀孕夫妇,对于孕前未接受地贫筛查的夫妇,孕期要动员其尽早接受地贫筛查。

服务机构信息:各医疗机构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


附件:梅县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