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法规 文件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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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督 检查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文化路6号一楼社会救助股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0753—25892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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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法规 文件 | 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 2、《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 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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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事指南 | 1、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条件:持有梅县区户籍的村(居)民,家庭月人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772元;农村532元。 3、办理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以及提供残疾证、疾病证明等其他相关的证明。 4、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高管会)审核-民政和人社局社会救助审批 5、办理地点:各镇(街道办、高管会)民政部门办理 6、办理时间:除星期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7、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社会救助股(514700) 。 8、联系方式:0753-2589230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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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 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 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6 | 审批 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 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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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法规 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6】178号) 4、《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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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事指南 | 1、事项名称:特困人员供养 2、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可按程序申请: 1、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救助供养标准:城镇1236元,农村852元 3、办理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签订《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供残疾证、疾病证明等其他相关的证明 4、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 道办、高管会)审核-区民政和人社局社会救助股审批 5、办理地点:各镇(街道办、高管会)民政部门办理 6、办理时间:除星期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7、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社会救助股(514700) 。 8、联系方式:0753-258923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6】178号) 4、《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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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 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 见》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6】178号) 4、《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0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 见》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6】178号) 4、《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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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法规 文件 |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 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44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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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临时救助 | 办事 指南 | 1、事项名称:临时救助 2、办理条件: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3、救助标准: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4、办理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订《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材料证明;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高管会)审核-区民政和人社局社会救助股审批 6、办理地点:各镇(街道办、高管会)民政部门办理 7、办理时间:除星期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8、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社会救助股(514700) 。 8、联系方式:0753-258923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 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44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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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审核 审批 信息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 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44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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