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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时间:2020-12-04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全社会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县级乡、村级
1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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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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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拆除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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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除强制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强制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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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法建设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强制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强制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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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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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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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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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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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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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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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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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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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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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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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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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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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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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587889;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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