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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项医保惠民新政策!《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公布

时间:2022-10-26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综合推进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改革,调整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基本医保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门诊共济保障改革,一个最重要的变化就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划入统筹医疗基金,用于报销在职职工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退休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同样享受该待遇。通俗地说,过去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不能报销,现在给报了。可以说,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就是把职工医保的门诊共济和个人账户形成“组合拳”,保障参保职工门诊看病、常规购药,把有限的医保基金真正用到参保群众“看病救命”上,避免资金闲置。

    《实施细则》明确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 5 个百分点。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计算,我市2022年度职工医保普门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1703.20元,季度限额为425.80元。2023年度职工医保普门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1734.86元,季度限额为433.72元。

    《实施细则》还扩大了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