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粤房地权证梅县字第1120184934号、梅府国用(2015)第771号 | 汤小玲、刘振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41403126005GB00026F00010407 | 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府前大道合和花园C2栋304房 | 因法院判决,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
公告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