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粤房地权证梅县字第1120143886号、梅府国用(2013)第2333号
郑丽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41403126006GB
00082F00010011
梅县大新城大新东路骏景华府B1栋904房
因法院判决,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公告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