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梅府国用(1988)第000186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