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聪因保管不善,将粤房地权证梅县字第1120139540号、梅府国用(2012)第629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恒聪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