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政府
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行使的公告
梅县区府公〔20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梅州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9号)相关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我区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行政处罚权《梅县区乡镇承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6项)》详见附件,相关区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乡镇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乡镇实施。对之前各部门交由乡镇实施本次公告目录外的行政处罚权,自公告之日起乡镇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乡镇继续办理。
三、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级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乡镇与区级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级政府协调决定。
四、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乡镇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府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及2023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调整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梅县区乡镇承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6项)(1).et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