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府函〔2025〕64号
〔2024〕10号、梅县区府〔2024〕12号
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闲置农房住房盘活利用有关情况排查的通知》(农办经〔2025〕3号)和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宅基地有关文件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农函〔2025〕153号)精神,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和闲置资源管理,区政府决定废止《梅州市梅县区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梅县区府〔2024〕10号)、《梅州市梅县区闲置农房与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梅县区府〔2024〕12号)。
附件:
1: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梅县区府〔2024〕10号.pdf
2: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闲置农房与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