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府办函〔2022〕120号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梅县区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梅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梅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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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
2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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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 |
4 |
梅州市梅县区科工商务局 |
5 |
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 |
6 |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7 |
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 |
8 |
梅州市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
9 |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梅州市梅县区交通运输局 |
11 |
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局 |
12 |
梅州市梅县区卫生健康局 |
13 |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梅州市梅县区司法局 |
15 |
梅州市梅县区体育局 |
16 |
梅州市梅县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17 |
梅州市梅县区审计局 |
18 |
梅州市梅县区统计局 |
19 |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 |
20 |
梅州市梅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21 |
梅州市梅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 |
梅州市梅县区医疗保障局 |
23 |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 |
其他区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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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梅州市梅县区地方志办公室 |
25 |
梅州市梅县区残疾人联合会 |
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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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人民政府 |
27 |
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人民政府 |
28 |
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人民政府 |
29 |
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人民政府 |
30 |
梅州市梅县区水车镇人民政府 |
31 |
梅州市梅县区石坑镇人民政府 |
32 |
梅州市梅县区大坪镇人民政府 |
33 |
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人民政府 |
34 |
梅州市梅县区石扇镇人民政府 |
35 |
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人民政府 |
36 |
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 |
37 |
梅州市梅县区隆文镇人民政府 |
38 |
梅州市梅县区桃尧镇人民政府 |
39 |
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人民政府 |
40 |
梅州市梅县区梅南镇人民政府 |
41 |
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人民政府 |
42 |
梅州市梅县区梅西镇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