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府公〔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现就我区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名单(17个镇,详见附件1)。
二、第一批调整由乡镇实行的职权目录(共519项,详见附件2)。
三、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各乡镇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执法。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梅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起始时间为2021年3月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名单
2.梅州市梅县区调整由乡镇实行的职权目录
(第一批519项)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