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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公告

时间:2015-01-23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42号)精神,经依法审核,现将我区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主体名单公布如下:

区政府、区府办、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外事侨务局、统计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政务管理办公室、粮食局、旅游局、体育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畜牧兽医水产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物价局、档案局、雁洋镇人民政府、南口镇人民政府、桃尧镇人民政府、城东镇人民政府、石坑镇人民政府、梅西镇人民政府、大坪镇人民政府、程江镇人民政府、松口镇人民政府、白渡镇人民政府、水车镇人民政府、石扇镇人民政府、梅南镇人民政府、畲江镇人民政府、隆文镇人民政府、松源镇人民政府、丙村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