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梅府通〔2012〕2号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县城、圩镇重点区域和道路(公路)沿线乱搭乱建、乱摆乱卖、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等“六乱”行为。所有摆卖经营行为一律进店(场)。
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整治无盲点、卫生无死角。
三、严禁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等。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停车标志区内;出租车、公共汽车等公共客运车辆要规范经营,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五、所有生产(生活)垃圾要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余泥渣土运输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不污染路面。
六、严禁向河道、圳道倾到垃圾,主要河道保持水清、干净。
七、严禁新建坟墓。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景观大道的可视范围内现有墓地,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或种上树木予以遮挡。
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单位(企业)、业主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整改、清理、拆除。逾期不整改、清理、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在整治过程中对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