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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2-05-11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梅府通〔20122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县城、圩镇重点区域和道路(公路)沿线乱搭乱建、乱摆乱卖、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等“六乱”行为。所有摆卖经营行为一律进店(场)。

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整治无盲点、卫生无死角。

三、严禁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等。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停车标志区内;出租车、公共汽车等公共客运车辆要规范经营,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五、所有生产(生活)垃圾要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余泥渣土运输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不污染路面。

六、严禁向河道、圳道倾到垃圾,主要河道保持水清、干净。

七、严禁新建坟墓。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景观大道的可视范围内现有墓地,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或种上树木予以遮挡。

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单位(企业)、业主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整改、清理、拆除。逾期不整改、清理、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在整治过程中对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