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县 人 民 政府
关于加强桥溪村旅游资源环境管理的通告
梅府通〔2012〕1号
为加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桥溪村古民居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桥溪村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加强桥溪村旅游资源环境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桥溪村古民居建筑群的保护范围:东至五指峰,西至江上亭,南至义安寨山顶,北至香炉峰山顶。
二、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建筑、文物古迹、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变更、侵占和破坏。如确需变更、维修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禁止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必须向国土部门申请,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严格实行建设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建设房屋、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维修古民居,必须向建设、国土、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开工。凡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布局、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五、在保护范围内未经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等,由所有权人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将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劝阻或妨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严格依法从重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