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梅县新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梅府通〔201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维护我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梅县新城区产生的建筑垃圾(指城市建设、企业生产中需要和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余泥等,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体,含散煤、煤渣等)。从现在起至
二、所有城区建筑项目工程,在办理工程报建和动工前,业主(承建单位)应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余泥渣土及废弃物的准运手续,并交相应的保证金,建筑方在建筑工地出口设立水槽,冲洗车体,做到净车出场,避免车辆带泥污染城区道路。
三、禁止向道路用地、绿地、河道沟渠、农田等影响市容市貌和妨碍群众生产、生活的场所倾倒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时,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不发生纠纷事件。
四、县政府成立联合执法队,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加强对新城区建筑垃圾的巡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不合格的运输车辆,每车罚款3000元;(二)因运输建筑垃圾造成污染路面的每平方米处50元的罚款;(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散建筑垃圾和不按规定倾倒建筑垃圾的,除责令改正外,给予警告,并处每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所有沿街建筑,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在门前堆放施工垃圾,违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