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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戒严令

时间:2011-12-13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森林 防 火 戒 严 令

梅府令〔20111

 

当前,森林防火已进入严峻的高火险期。为确保我县防火期无重大森林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距离林地边缘100范围内)及山林、山间内的一切野外用火:(1)不准烧田坎和烧稻草、烧垃圾;(2)不准在果园烧灰;(3)不准乱丢烟头、火种;(4)不准炼山整地,烧荒开垦;(5)不准野外生火做饭;(6)不准烧香点烛拜神、祭坟、燃放烟花炮竹、点放“孔明灯”;(7)不准烧山驱兽、烧黄蜂窝;(8)不准在林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间照明;(9)不准小孩玩火及其它一切可能引起山火的用火活动。

二、旅游景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向游客做好防火宣传工作,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景区(公园)。

三、镇(高管会)政府、民政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痴、呆、傻和精神病患者的管理,落实监护人的责任,杜绝火灾隐患。

四、凡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山火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赔偿林木损失、负担扑火费用、治安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戒严令又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应从严处理;对及时发现、制止、举报他人违反防火规定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本戒严令从即日起生效至2012415止。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除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山间野外用火。

 

 

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