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县 人 民 政 府
森林 防 火 戒 严 令
梅府令〔2011〕1号
当前,森林防火已进入严峻的高火险期。为确保我县防火期无重大森林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距离林地边缘
二、旅游景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向游客做好防火宣传工作,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景区(公园)。
三、镇(高管会)政府、民政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痴、呆、傻和精神病患者的管理,落实监护人的责任,杜绝火灾隐患。
四、凡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山火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赔偿林木损失、负担扑火费用、治安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戒严令又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应从严处理;对及时发现、制止、举报他人违反防火规定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本戒严令从即日起生效至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