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程江、扶大、新城办实行肉牛
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梅府通〔201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我县肉牛的屠宰管理,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县政府在程江镇槐岗生猪定点屠宰场内建立肉牛定点屠宰加工车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梅县程江、扶大、新城办范围内的肉牛屠宰必须在市政府批准的梅县槐岗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批准的肉牛屠宰场(点)一律停止屠宰经营活动。
二、上市的牛肉,须凭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场出具的《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肉产品,不得出场和上市销售。
三、零售肉商一律从定点屠宰场批发点购进鲜牛肉(批发点设在怡迪苑市场侧),凭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市。无“二证”或混卖串卖不合格肉的,除没收肉产品外,按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肉牛产品,应当100%是定点屠宰厂(车间)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肉牛产品。销售和使用非定点屠宰场的肉牛产品或不合格肉牛产品,一经发现,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肉牛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处罚。
五、外地肉牛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必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屠宰厂(场)经检疫检验合格并提供流出地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经由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及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否则,按私宰论处。送检的肉牛产品须经流出地屠宰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封签的轨道式悬挂专用车辆运输。
六、肉牛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等税费按有关部门确定收取。
七、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实行常年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法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53—2589954
八、本通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