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
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根据《广东省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农〔2014〕147号),决定在我区推动针对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及新型职业农民贷款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政银保”)。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实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三方风险共担为基础,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业务模式, 构筑融资平台,以解决农业“三大经营主体”(即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融资难问题,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模式
“政银保”业务实行一季度一审批。政府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三大经营主体”及新型职业农民范围内的贷款户;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及新型职业农民发放贷款;合作保险(担保)公司为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担保)服务;政府部门对上述保证保险(担保)贴付保险(担保)费和按比例贴付贷款利息。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两方按签订的协议约定承担贷款逾期赔付责任。
三、业务机构及职责
梅县区“政银保”业务由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三方联合办理。
(一)政府部门机构及职责。
梅州市梅县区农业局具体负责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业务的相关工作:
1.拟定“政银保”业务各项政策;
2.负责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开立专户;
3.负责“政银保”业务财政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及发布“政银保”业务申报指南;
4.对各镇(高管会)推荐的农业经营主体及新型职业农民进行材料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送交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
5.通过办公会议的形式审批“政银保”业务贷款项目重大事项;
6.负责 “政银保”业务应支付保险(担保)费及贴息额度的核定和拨付及贷款扶持资金专户监管等事项。
由各镇(高管会)成立“政银保”业务小组,主要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回收工作。
(二)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的条件:在梅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与保险(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其主要职责:对经梅州市梅县区农业局审核通过并予以推荐的贷款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的审贷规定及政策进行贷款调查、评估及审核;对经梅州市梅县区农业局、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审核同意的贷款项目发放贷款;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定及政策进行贷后管理。
(三)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的条件:在梅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对推荐的贷款户进行保险(担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经政府部门审定、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审核同意的贷款项目办理保证保险(担保)业务并进行保后管理。
四、“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
(一)“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包括当前保险(担保)费用和利息补助资金。每年扶持资金额度在当年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由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投入,用于扶持本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向合作银行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
(二)贷款项目承诺: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借款人应签署《“政银保”借款承诺书》和《“政银保”借款担保承诺书》,承诺获得本贷款资金严格按申请表资金使用方案执行和获得与本贷款项目相关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后,将其追加作为贷款担保。
五、“政银保”项目贷款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一)“政银保”贷款条件、对象
1.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法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
2.“三大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
3.符合我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功能区规划、产业规划和项目规划;
4.在当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并符合银行贷款的相关条件;
5.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6.参加“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担保);
贷款资金使用后,按区农业局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提交相关数据。配合政府及银信相关部门调研考察、审计检查。
(二)贷款用途
根据区农业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贷款资金到位后,由区农业局指导进行以下项目实施:
1.农产品仓库、农产品加工厂房、农资生产厂房及配送等场所建设;
2.农产品销售平台及渠道建设;
3.经“政银保”合作三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农业用途。
六、申报贷款程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填写《“政银保”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镇(高管会)初审:报镇(高管会)“政银保”业务小组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农业局;
3.区审核:区农业局通过办公会议形式审核贷款项目申请,由区农业局盖章后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合作银行;
4.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审查审批: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合署对经区农业局审核通过报送的农业经营主体及新型职业农民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评估;
5.对审查并通过的贷款项目,区农业局、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在《“政银保”贷款申请表》中联合出具贷款申请结论;
6.区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保险(担保)费补贴通知书》给合作保险(担保)公司;
7.保险(担保)费支付: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收到《同意担保费(担保)补贴通知书》后,按照贷款期限提出保险(担保)费支付申请,经区农业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农业局从现代农业示范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拨付;
8.保证保险(担保)业务办理: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收到保费后向合作银行出具保险(担保)函;
9.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收到保险(担保)函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书面通知区农业局;
10.贴息支付:借款人凭银行出具的还息清单,按年度向区农业局申请贴息,贴息金额为实际贷款本金的3%,经区农业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农业局从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拨付贴息资金至借款人在合作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11.责任解除:借款人还清贷款本金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区农业局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相关责任的证明。
(二)贷款额度
1.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
经营种植和养殖的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贷款额度上限为5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非示范社货款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2)市级(含市级)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
(3)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贷款额度上限为500万元。
3.农业企业:
(1)农业企业货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
(2)市级(含市级)以下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500万元;
(3)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10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1.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流动资产类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原则上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确定。
(五)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须提前10日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保险(担保)费和利息
(一)保险(担保)计算及收取
1.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年保险(担保)费按照贷款金额的2%计收(非抵押贷款),保险(担保)费由区农业局投入的“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支付,保险(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2.保险(担保)期限内年度保险(担保)费的缴纳贷款项目经区农业局同意并出具《同意保险(担保)费补贴通知书》后,由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提出保险(担保)费支付申请,并由区农业局向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支付首年度担保费。对贷款期限超过一年项目,合作保险(担保)公司于次年发放贷款日前向区农业局申请支付次年保险(担保)费。区农业局在5个工作日核对确认后,于上年度保险(担保)期限到期日前从“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中拨付年度保险(担保)费。
(二)利息的收取
借款人支付利息按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形式还款,贴息部分由借款人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年度向区农业局申请,金额为实际贷款本金的3%,由区农业局从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直接拨付至借款人在合作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八、贷款的逾期赔付、逾期追偿及追偿分配
(一)赔付处理
在合作周期内,逾期赔付由合作银行承担20%,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承担80%,区农业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逾期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区农业局不再承担逾期造成的保险(担保)费。
(二)逾期追偿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本金,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分别将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给区农业局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贷款本金逾期满三个月,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的,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代偿手续,然后联合合作银行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偿起诉。
(三)追偿分配
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按条款赔付后,先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未果的由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两方负责向借款人追偿,费用由两方承担,追偿成功后,双方按各自承担贷款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九、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政银保”业务的基础。要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要开展对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区农业局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
十、加强贷后管理
在合作过程中,区农业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区农业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贷款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不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贷款用途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收入及效益等情况,如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三方应及时沟通,并责令借款人整改,经告知后借款人仍不作整改的,区农业局有权停止对借款人贴付利息,防范贷款风险。
十一、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申报指南
2.梅州市梅县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贷款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
附件1
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申报指南
一、项目名称
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
二、文件依据
(一)《广东省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资金和资金管理办法》(粤农〔2014〕147号);
(二)《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三)《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业务合作协议书》。
三、资金来源
贷款扶持资金由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投入,用于扶持本区农业“三大经营主体”(即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向合作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免抵押及免保证金贷款。“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由区农业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
四、贷款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政银保”业务实行一季度一审批。区农业局向合作银行推荐“三大经营主体” 及新型职业农民范围内的贷款户;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或新型职业农民发放贷款;合作保险(担保)公司为非抵押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担保)服务;区农业局对上述保证保险(担保)及贷款贴付100%的保险(担保)费和实际贷款本金3%的利息。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双方按签订的协议约定承担贷款逾期赔付责任。
(一)贷款对象。在梅县区范围内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导向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均可申请成为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成功获得贷款后,应做好农业生产经营,严格按照贷款申请计划安排好贷款资金的使用,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贷款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法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
2.“三大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
3.符合我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功能区规划、产业规划和项目规划。
4.在当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并符合银行贷款的相关条件。
5.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6.参加“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担保)。
贷款资金使用后,按区农业局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提交相关数据。配合政府及银信相关部门调研考察、审计检查。
(三)贷款用途
根据区农业局发布的《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在贷款资金到位后,进行以下项目实施:
1.农产品仓库、农产品加工厂房、农资生产厂房及配送等场所建设
2.农产品销售平台及渠道建设
3.经“政银保”合作三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农业用途。
五、贷款办理程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填写《“政银保”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各镇(高管会)初审:报镇(高管会)“政银保”业务小组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梅州市梅县区农业局;
3.区审核:区农业局通过办公会议形式审核贷款项目申请,并盖章后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
4.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审查审批: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对经审核通过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对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合作银行将《“政银保”贷款批复意见书》及相关资料交由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书面通知区农业局。
5.农业局审核:区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保险(担保)费补贴通知书》给合作保险(担保)公司;
6.保险(担保)费支付: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收到《同意保险(担保)费补贴通知书》后,按照贷款期限提出保险(担保)费支付申请,经区农业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农业局从现代农业示范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拨付;
7.保证保险(担保)业务办理: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收到保费后向合作银行出具保险(担保)函;
8.贷款承诺: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借款人应签署《“政银保”借款承诺书》和《“政银保”借款担保承诺书》,承诺获得本贷款资金严格按申请表资金使用方案执行和获得与本贷款项目相关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后,将其追加作为贷款担保。
9.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收到保险(担保)函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书面通知区农业局;
10.贴息支付:借款人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年度向区农业局申请贴息,贴息金额为实际贷款本金的3%,经区农业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农业局从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拨付贴息资金至借款人在合作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11.责任解除:借款人还清贷款本金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区农业局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相关责任的证明。
(二)贷款额度
1.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
经营种植和养殖的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贷款额度上限为5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非示范社贷款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2)市级(含市级)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
(3)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贷款额度上限为500万元;
3.农业企业:
(1)农业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
(2)市级(含市级)以下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500万元;
(3)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10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1.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流动资产类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原则上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确定。
(五)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须提前10日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贷款管理及后续监管
梅州市梅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业务由区农业局、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三方联合办理。梅州市梅县区农业局具体实施“政银保”业务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开立专户和“政银保”业务应支付保险(担保)费及贴息额度的核定和拨付及贷款扶持资金专户监管等事项。各镇(高管会)成立“政银保”业务小组,主要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回收工作。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要开展对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区农业局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
在合作过程中,区农业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区农业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贷款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新型职业农民不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贷款用途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收入及效益等情况,如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三方应及时沟通,并责令借款人整改,经告知后借款人仍不作整改的,区农业局有权停止对借款人贴付利息,防范贷款风险。
附件2
梅州市梅县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贷款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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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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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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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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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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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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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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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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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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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贷款银行 |
邮政储蓄银行( ) 农业银行( ) 梅县客家村镇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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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位基本情况:
二、 贷款用途及效益分析:
法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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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核实情况及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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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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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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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担保)公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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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结论: 经考察审核叁方同意 贷款 万元申请,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贷款年利率按 %结算,其他约定按“政银保”协议具体条款执行。
农业局(盖章) 银行(盖章) 保险(担保)公司(盖章) |
填表说明:
此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农业局、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各保存一份。
1.单位性质:填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或新型职业农民。
2.类别:填种植或养殖。
3.规模:家庭农场种植填面积;养殖鱼填水面积;畜牧填品种及年存栏量。合作社填县级示范社、市级示范社、省级 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农业企业填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4.贷款金额:对照申报指南相对应不超过贷款额度上限。
5.贷款期限:流动资产类贷款一年、固定资产类贷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