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县区扶持建筑企业资质晋级和
落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梅县区扶持建筑企业资质晋级和落户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梅县区扶持建筑企业资质晋级和落户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建筑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全区振兴发展,特制订如下奖励办法:
一、扶持对象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统计登记、税收汇缴在梅县区辖区内,信誉良好的房屋、市政、公路、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资质晋级奖励
资质晋升特级总承包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资质晋升一级总承包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资质晋升二级总承包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多个资质晋级的分别计算奖励。
三、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落户我区的房屋、市政、公路、水利工程总承包企业按最高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二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四、奖励的申报与管理
(一)对建筑业的奖励实行企业申请制。由企业所属乡镇(办事处、高管会)负责受理,送区住建局初审后,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区统计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二)对企业资质晋级及新落户的奖励,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为上一季度申请奖励资金受理期限。企业申请奖励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入库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纳税证明;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申请奖励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奖励资金,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获得奖励的企业,如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住建局备案。
(四)被扶持的建筑企业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本区其它相关扶持政策,但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涉及可享受省、市相关政策的,待省、市扶持资金到位后再兑现区级扶持资金。
五、附则
(一)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政府奖励的企业,八年内不得外迁。
(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