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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10-09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的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反映,联系电话:2589494。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1日

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我区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的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

第三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的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和精致高效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摸底与建档

第四条  通过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全区现有的规模种植和养殖大户进行调查摸底,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作为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的重点培育对象进行建档立卡。

(一) 劳动力年龄介于18至60周岁的本区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并分别具有如下相应规模的生产经营业主。

1.种植业方面须达到的对应规模:金柚10亩以上;蔬菜3亩以上;其他花卉、油茶、南药等种植品种视现有效应和发展潜力等情况而定。

2.养殖业方面须在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基础上达到如下对应规模:养猪年存栏200头以上;养兔年出笼3000只以上;养鸡鸭年存笼2000只以上;水产、野猪、肉牛、羊等养殖视现有效应和发展潜力等情况而定。

(二)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培训。

第五条其主要摸底及建档程序是:对符合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培育对象条件的农户,可到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登记表》,填好后交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送区农业局科技教育股;由区农业局科技教育股审查后汇总报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培育机制

第六条重点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和我区金柚、蔬菜、畜牧水产等产业发展现状,分产业分类型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一)完善设施建设。建立1个以上新型职业农民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档案。

(二)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产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聘请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的培训师资队伍。同时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到乡村、办到田间。

(三)创建实训基地。完善无公害金柚种植示范基地、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示范基地等建设并作为实训基地,做到基地有牌子、有制度、有台账资料,确保每个培育对象每月能参加学习活动1次以上。

(四)实行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出观摩交流学习。

(五)整合农业资源。有效整合农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资源,加强对培育对象的政策扶持力度。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严格标准、农民自愿、动态管理和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在具备重点培育对象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一)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即具有农校、农广校或其他院校大中专以上学历(含函授生),并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等。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生产经营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同时实践经验丰富,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生产经营模式,并能根据本地本产业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具体指标是从事种植业或种养业的农户的年人均纯收入是全区年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金柚、蔬菜和畜牧等产业的种植大户和生产经营业主,可到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交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送区农业局科教股审查;经区农业局科教股资格审查后,组织召开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专家评定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审核认定后委托区农业局发证。

(二)报送区农业局科教股的申请认定材料包括:《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各一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区政府成立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局、林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扶贫开发局、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工商管理局等副局长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县支行行长助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公司副经理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科教股,具体负责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镇(高管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第十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给有关单位;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等级评定,对评定为高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助,促使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职业的收入水平赶上或达到各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准入机制。对经过培育和资格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并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对已确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如有违法行为或不服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4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