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府〔2015〕15号
关于印发《丰华兴梅产业集聚带梅县集聚区
招商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丰华兴梅产业集聚带梅县集聚区招商优惠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丰华兴梅产业集聚带梅县集聚区招商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丰华兴梅产业集聚带梅县集聚区投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丰华兴梅产业集聚带梅县集聚区是指梅县区城东、白渡产业园区、畲江产业园区和水车产业园区等梅县辖区内经区政府审批认定的园区。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丰华兴梅产业集聚带梅县集聚区范围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
购地办(建)生产性企业须达到如下条件: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大于或等于1.2(生产工艺对容积率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用地除外),每亩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投产后每亩产值400万元以上,每亩年缴纳税收15万元以上,土地交付后项目半年内达到“正负零”,2年内投产。
生产性企业或项目,实现上缴县级财政税收数额较大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可以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梅县区范围内工商注册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一)区招商局具体负责协调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1.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区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2.实行“一个窗口”的集中管理制度,各种办事手续严格按照从快从简办理。区招商局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二)梅县区范围内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市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区府直属及省属驻梅县区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1.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2.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3.申办法人代码;
4.项目立项、登记、备案和审批;
5.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6.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
7.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8.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9.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社会保险;
10.治安管理;
11.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12.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第二章 土 地
第七条 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价格,每亩土地出让参照广州(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出让价格。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达到5亿元(含5亿元)、首期不低于2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可争取省单列安排用地指标,不足部分由政府安排落实。
第八条 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条件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投资者投资参与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按规划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项目,可优先保证用地。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九条 对新办企业或新上项目,可连续三年按照该企业(项目)上年度对地方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十条 对引进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的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三年内,每年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部分分别给予60%、50%和40%的扶持。
第十一条 对产业集聚区完善产业链、增强主导产业集聚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或高新科技项目,或总部整体转移等重大项目,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发展以工业为主体的亿元以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可按规定申报贷款贴息。其中当年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25万元;500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 税 收
第十三条 在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继续减免。
第五章 费用减免
第十五条 投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详见附件)。一些确需消耗物资的检测项目,各单位根据成本费用报区政府,由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六条 投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一些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50%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对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5年内,免(减)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产业集聚区内用水最高不超过1.2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
第十九条 梅县区范围内工业用电免征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按南方电网价格执行。电力部门应确保园区供电质量,给予企业供电设施安装最大优惠。
第六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梅县区范围内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要求在梅县城区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未出现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其意愿安排梅县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县招商局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具有审批、审核、核准、验收等职能的部门,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实行“五公开”承诺制度,即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备、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局、区招商局为本规定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规定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梅县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对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附件
对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减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一、 免收费项目(33项)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1.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公安局
2.外来人口暂住费 公安局
3.房屋产权登记证费 住建局
4.房地产测绘费 住建局
5.房地产利用档案服务费 住建局
6.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住建局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建局
8.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公共事业局
9.绿化补偿费 公共事业局
10.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人社局
11.劳动合同签证费 人社局
12.劳动年审费 人社局
13.劳动争议仲裁费 人社局
1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人社局
15.外国人就业证费 人社局
16.劳动手册工本费 人社局
17.劳动合同文本费 人社局
18.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科技局
19.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工商局
20.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费 工商局
21.筹建企业登记费 工商局
22.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工商局
23.补(换)证照费 工商局
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费 工商局
25.税务登记证 国税、地税局
26.税务登记证外框 国税、地税局
27.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8.义务植树绿化费 林业局
29.计量标准考核费 技监局
30.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管理费 文广局
31.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收费 环保局
32.环境监测费 环保局
33.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住建局
二、减半收费项目(11项)
1.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卫生局
2.档案服务费 国土资源局
3.土地评估收费 国土资源局
4.土地交易服务费 国土资源局
5.测量放线费 国土资源局
6.公证费 司法局
7.律师服务费 司法局
8.计量检定费 技监局
9.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 技监局
10.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11.防雷检测收费 气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