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体系,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区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区人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对该细则的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梅州市梅县区府东2路3号梅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邮编514700;传真请发至:0753-2589953;电子邮件请发至:mxqyjglj@163.com。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特此公告。
附: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16日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体系,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细则〉的通知》(粤应急规〔2021〕4号)、《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应急〔2022〕6号)、《中共梅州市梅县区委办公室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县区委办字〔2022〕61号) 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和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新城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指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等。
本细则所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包括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现场处置措施等行为。
第三条 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致力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协作顺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镇(高管会、办事处)要加强协作联动,形成监管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类别
第六条 根据所属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为明确区应急管理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职责,我区结合实际将辖区内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分为中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和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 按照《梅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
(一)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二百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尾矿库中的头顶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加油站、涂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单位;
5.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
(二)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生产经营单位;
(五)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十万元以上或二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和其他应当纳入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除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列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 中风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
(一)安全风险等级中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1.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之外的露天矿山、采掘施工、五小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
3.民营加油站;
4.许可储存药量达到300公斤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
5.粉尘涉爆场所作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6.金属铸造生产单位;
7.规模以上且从业人员数量2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8.规模以上且生产性场所设备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单位;
9.安全评价机构;
10.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二)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本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列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除外);
(三)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应当纳入的其他中风险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条 除重点、中风险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列为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 行政执法权限
第十条 本区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检查主体。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辖区中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对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的数量、比例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为准。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应急管理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依法承担上级赋权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按照承接的安全生产执法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原则上,对中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和抽查。
第十五条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区应急管理局实施,各镇人民政府按权限在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发现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执法权限的,应当及时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处理。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镇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镇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 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区应急管理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区应急管理局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与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由区应急管理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收到投诉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机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超越本级执法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也可及时移送或报请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监管执法体系
第二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三)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对各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等;
(六)协调处理重大安全生产执法相关问题;
(七)其他有必要纳入本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镇在区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下,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镇(高管会、办事处)要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科学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要坚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 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
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时,上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可调用下级机构的安全生产执法力量。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各镇(高管会、办事处)要组织全面摸清辖区内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分别确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中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和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建立清单台账,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有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并向上一级报备。
各镇(高管会、办事处)要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2 月20日前将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清单汇总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适当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或构建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相应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情况列为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专项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区应急管理局可视情制定本级考核的分值权重、细则及奖惩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