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全区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文物的研究、宣传、抢救、发掘、征集、维修和活化利用等工作。统筹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区博物馆事业建设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领域的相关审核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 历史遗址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开发和利用。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 指导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日常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工作站等的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担区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拟订全区专业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办法并组织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文化广电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涉外(港澳台)文化艺术、旅游和体育交流项目的审核工作。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品牌艺术活动建设。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区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艺术创作、表演、生产、培训、评奖和研究工作。指导全区艺术场馆及旅游、体育场所演艺工作。推动艺术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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