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梅县区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对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2〕101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将梅县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部分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本次公告河道管理范围为梅州市梅县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部分河流,共9条,共264.528公里。(见表1-1)
表1-1 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部分河流划界表
序号 | 河流名称 | 河流长度(km)) | 划界起点 | 划界终点 |
1 | 梅江梅县区段 | 80.69 | 畲江镇官铺村 | 松口镇蓬下村 |
2 | 石窟河梅县区段 | 27.88 | 白渡镇沙坪村 | 雁洋镇文社村 |
3 | 松陂水梅县区段 | 6.03 | 船形排 | 兴宁交界 |
4 | 荷泗水梅县区段 | 24.06 | 南口镇太平村 | 梅南镇轩外村轩坑坝 |
5 | 隆文水 | 37.43 | 隆文镇芦溪村 | 松口镇梅江汇流河口处 |
6 | 松源河梅县区段 | 51.24 | 松源镇园潭村 | 松口镇铜琶村(梅江汇入口) |
7 | 高思水支流石子岭水库水 | 13.001 | 上溪口 | 嵩溪村 |
8 | 甲坑-三乡桥支流 | 9.807 | 大山塘水库 | 三乡桥 |
9 | 大沙水 | 14.390 | 上茶亭 | 坪塘 |
(一)有堤防的河道:
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二)无堤防的河道:
1.无堤防、无规划要求的河道
①有护岸河道
根据工程级别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一般宜以河道两岸护岸结构外边界起,各向外延伸5m~10m 确定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
②无护岸河道
穿越城镇、村庄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按现状河岸线外延不小于3.5m 确定。其它情况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或按现状河岸向外延伸不小于5m 确定管理范围边界线。
2.无堤防,有规划要求的河道
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明确了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对于规划改移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应按现状河道修正,符合现状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要求。
具体详见附件(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二、河道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河道。
(七)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八)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岸林木。
(九)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十)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附件:梅州市梅县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部分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