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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审计局机关公文办理制度

时间:2021-08-26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为了适应行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拟制

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公文起草  由涉及有关业务部门的股(室、中心)起草。
  起草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6)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7)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二)公文审核

签发前,应由分管领导及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的股(室、队)修改后重新报送。
  (三)公文签发

公文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二、公文办理

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一)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1)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2)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3)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4)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5)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二)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1)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3)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三、公文管理

机关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