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刘某文受邻村刘某豪的聘请,负责驾驶刘某豪指定的半挂货车从梅江区运输水泥到潮阳市指定场地下货。2022年6月9日,刘某文跟往常一样,将水泥运达目的地后,爬上车厢协助工人卸货,不料此时意外发生了。事发后,刘某豪及其儿子赶到现场,并将刘某文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事故造成刘某文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需全休3个月。期间,刘某豪为其支付了医疗费 31300元。但当刘某文提出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补偿时,刘某豪却表示不愿再承担。考虑到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相关证据确实充分,梅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立即启动“援调结合机制”,指派南口司法所调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经过调解,双方确认刘某文因该次事故造成总损失24万余元,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即由刘某豪承担12万余元。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梅县区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保证了调解协议能够如期履行。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梅县区司法局自觉担当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的“排头兵”和“主力军”,贯彻落实到调解工作中,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心里,不断激发《民法典》的生命力,用新时代的人民法典守护好人民的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