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梅县区司法局内设5个股(室)和政治工作办公室(副科级):办公室、公证律师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管理股、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政治工作办公室(副科级),有派出机构(19个基层司法所)。下属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有:梅县区公证处、梅县区法律援助处、梅县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另梅县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挂靠梅县区司法局,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主要职责包括:一是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二是指导、监督管理、牵头并组织实施全区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工作。三是指导、监督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四是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是指导、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六是协助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七是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财及服装、警用车辆等装备工作。八是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任免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梅县区司法局人员编制91人,其中行政编制78人,事业编制9人,工勤人员4人。2014年实有人员85人,行政编制人员70人,事业编制人员11人(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4人),工勤人员4人。退休人员22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梅县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保障、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在新的一年要不断增强司法行政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努力做到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队伍建设上更有作为:一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二是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社会特殊人群管理。三是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切实加大法律服务力度,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五是全力打造法律援助“品牌”工程,切实保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六是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现稳定发展。七是加强扶贫开发力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八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抓好队伍建设。
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5年收入决算1729.0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29.02万元。与2014年相比1019.29万元相比增加支出709.73万元,增加69.6%。支出1661.98万元,与2014年954.21万元相比增加支出707.77万元,增加74.1%。总计主要原因是工资收入和财政拨款经费增加。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5年支出决算1661.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661.98万元。与2014年954.21万元相比增加支出707.77万元,增加74.1%。与年初预算数1240.19万元相比增加了421.79万元,增加34%。主要原因是工资收入和财政拨款经费增加。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1405.9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31.7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5.2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1.12万元。项目支出256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39.77万元,与2014年31.98万元相比增加支出7.79万元,增加24.4%,与年初预算数40万元相比减少0.23万元,减少0.58%。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单位出国团组0个、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9.95万,其中公务用车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9.9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及保有量8辆;与年初预算减少0.05万元,与2014年决算支出减少0.03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82万元,主要用于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批次51次,公务接待2478人次(人)。与年初预算减少0.18万元,与2014年决算支出增加7.82万元。
“三公经费”中的公务接待费与去年相比,支出费用略有增加,增加原因主要用于接待来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按规定开支的用餐、住宿等费用,我单位严格按照梅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68.94万元,比2014年305.16万元增加163.78万元,增长53.7%。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经费增加。
(五)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8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8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金额的100%。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万元。
(七)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部门按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年度预算,进一步增强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科学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有力地解决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办事难问题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名词解释
(一) “三公”经费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购置:反映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包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车辆等。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二) 2015年财政部取消行政运行经费统计口径。在2015年决算编制中,新增机关运行经费统计口径。该统计口径反映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与原“行政运行经费”统计口径相比,“机关运行经费”统计口径主要是不含人员经费和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