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梅州市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梅州市梅县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4日
受理单位: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文化路3号
邮政编码:514071
联系人:李志科
联系电话:0753-2589349
传真:0753-2562990
电子邮箱:mxqzscqj@163.com
梅州市梅县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精神,倡导创新文化,激励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梅州市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资助项目经费在本级财政中列支,资助对象均不含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企事业、科研院所、自然人。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利资助
第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范围为梅县区辖区内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且必须是发明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属于电子申请,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一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本办法由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发明专利补助:
(一)第一专利权人注册地为梅县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查询专利公开详情中记载地址须为梅县区辖区。
第五条 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
(二)同一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自然人同一年度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梅州市梅县区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电子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电子版)、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自然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弄虚作假套取资助的,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专利资助(补助或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其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总额。
第九条 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章知识产权工作资助
第十条 资助对象为梅县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获奖者的此专利公开详情中记载地址须为梅县区辖区。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1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3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2万元;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1万元。
第十四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工作资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梅州市梅县区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获得相关资质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商标相关资助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9﹞1号)、《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梅市市监﹝2019﹞6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发明专利资助和知识产权工作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发明专利资助应于每年的6月1日-11月30日提交上年度的申请材料。
(二)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个人,经确认后取消其资助、补助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专利授权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县区府﹝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