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局行政执法和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议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主任 1 名(局长担任);
(二)副主任 2 名(分管政策法规股、执法协调股的局领导担任);
(三)与该案件有关的其他局领导和主任科员;
(四)政策法规股、执法协调股负责人及与该案件有关的其他股室的负责人。
第三条 下列人员列席案件审议会议:
(一)负责该案件主要承办人及记录员;
(二)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列席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案审会审议范围: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达到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案件承办部门调查处理意见与案件审核部门审核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五)办案部门或法制部门的分管局领导认为应当提交案审会讨论并经区局案审会主任同意的案件;
(六)区局案审会主任认为应当提交案审会讨论的案件;
(七)其它情形:
1. 对告知当事人拟处罚金额后,根据申辩和核实情况等情况,需减少处罚金额超过原告知金额 30%以上(不含30%)额度的;
2. 办案机构有根据认为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拟作出的罚款低于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
第五条 案件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第六条 会议召开:
(一)会议提请。区局案审会会议的召开由办案部门或法制部门书面提请,并由该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后提交给区局案审会主任审批;如遇案件情况紧急需处理,区局案审会主任未在单位,经请示区局案审会主任同意,由区局案审会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会议召集。区局案审会会议的召集,由提请召开会议的办案部门或法制部门负责,包括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应参会(列席人员除外)三分之二以上案审会成员到场方可召开。
(三)会议记录。案审会议的记录由具体承办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将案审会记录放入案件材料归档。案件讨论记录内容须记录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人发言内容以及讨论决定等,并经全体与会人员签名。
第七条 案件的决定区局案审会讨论作出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区局政策法规股反映。
第十条 本规则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