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落实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拟订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协调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指导涉台农业合作园区建设。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村集体产权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宅基地、耕地、使用、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