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孟信息咨询(梅州市)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新亮公民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341号),因申请人张新亮于2025年10月14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申请人张新亮已撤回仲裁申请。因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34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