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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6-13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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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欧焕祥工资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字〔2025〕第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3日                


附件:【2025】第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