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鲜隆活福食品店:
本委受理古君贵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52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5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