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细华公民:
本委受理你与被申请人梅州超华电路板有限公司关于工资支付等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37号),本委于2025年1月13日书面通知你应于2025年2月17日上午9时参加仲裁庭审,因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你已撤回仲裁申请。因你拒绝签收《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3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