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佳客来牛排馆:
本委依法受理蓝金桂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4〕408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4〕4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