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字〔2024〕第32号
被 处 理 人:邝明华(身份证号码:362136********6811)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留车镇庄干村邝屋小组一组
经调查,被处理人的以下行为: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造成吴长干、程吉兵等10人在梅县区金盘商城项目务工期间被拖欠工资258000元(详见附表)。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决定对被处理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被处理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吴长干、程吉兵等10人在梅县区金盘商城项目务工期间被拖欠工资258000元(详见附表)。
被处理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我局地址:梅州市梅县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
联系人:罗监察员 电话:0753-2589503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处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