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梅州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教[2019]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界定
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指城镇规划区新建住宅区、旧城改造等,按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包括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区开发、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和旧城改造等需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二、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
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当单独配建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每所学校规模不宜超过36个班,九年制学校原则上不超过54个班;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当单独配建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每所学校规模不宜超过36个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当单独配建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详细见下表)。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来源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距离与规模 | 十五分钟生活圈 | 十分钟生活圈 | 五分钟生活圈 |
步行距离(米) | 800—1000 | 500 | 300 |
居住人口(人) | 50000—100000 | 15000—25000 | 5000—12000 |
住宅数量(套) | 17000—32000 | 5000—8000 | 1500—4000 |
同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关于“城镇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的要求,科学测算居住区学位需求,作为教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
配套中小学校的班额设置、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指标严格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城区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9.4㎡,初中不低于10.1 ㎡;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7 ㎡,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9㎡,等等。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原则上按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根据《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每4500人以上人口区域建设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具体规模设置应按以下标准(见下表)执行,同时统筹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计划生育政策、学龄人口情况、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幼儿园配建标准 | |||
服务规模(万人) | 幼儿园设置班数(个) | 建筑面积(m2) | 用地面积(m2) |
0.45-0.6(含0.6) | 6-9班 | 1316-1888 | 2025-2905 |
0.6-0.9(含0.9) | 9-12班 | 1888-2402 | 2905-3696 |
0.9-1.1(含1.1) | 12-15班 | 2402-3003 | 3696-4620 |
1.1-1.35(含1.35) | 15班 | 3003 | 4620 |
1.35以上 | 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设置9个班以上(不超过15个班)上(不超过15个班) | ||
幼儿园设置班数按照城镇幼儿园千人学位数40座为标准进行测算。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关于幼儿园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取下限数值)。 |
配套幼儿园应根据相关规划条件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并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
三、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
(一)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应达到“交钥匙”工程的建设要求,即按照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完成建筑主体工程、内外墙面的装修以及水电、体育操场、绿化环境、消防设施、地下停车库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达到教学设施设备进场即可正常使用的要求。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与所在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区时,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凡是没有按照规定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或没有随所在住宅区当期项目同步建成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又或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省规范化学校(幼儿园)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
(二)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按照功能独立的原则进行建设,有独立的建筑用地,与住宅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出入口。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周边地方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正常教学活动。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兼顾残障学生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并适当预留车辆停放空间。
(三)对达到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最低规模标准的住宅区开发项目,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与区政府签订建设并无偿移交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合同,明确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装修标准、开工竣工期限、移交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对规模较小,开发总量达不到4500人(每户按3.2人计),达不到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最低规模标准的零星开发住宅区项目,要按规划居住人口,根据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承担相应的配套建设义务,所需资金来源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负担。
(四)对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要求,组织教育、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现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原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建成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中小学校标准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编制补建方案,提交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确保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建设、使用和管理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已建成的住宅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省、市有关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四、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移交与管理
(一)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包括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区政府,并协助做好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产权登记工作。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配套中小学校用于举办公办学校,配套幼儿园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套教育设施涉及的确权办证费用由区财政负责。移交后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区财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使用单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负责。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行使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园)需求,在学位充足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配套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四)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未经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应调整相关规划,并经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教育规划就近或易地重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就近或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教育、自然资源、发改、住建、财政、编办等部门要明确职责,保障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规划要求,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一)教育部门主动参与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与设计工作;会同住建部门参与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竣工验收;积极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移交、产权登记、管理使用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优化中小学校布点规划,保障中小学校用地尽量选择成熟地块,以便尽快建设中小学校。对零星开发住宅建设地块,要预留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用地;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地块,要与住宅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在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中列明,并在合同中约定应履行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的义务。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立项审批,对未配套教育设施的,及时提醒项目单位补正。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区、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安置房住宅区和旧城区改造住宅区等,按规划要求需配套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发改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依据教育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四)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在校(园)舍建设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达到国家、省有关验收规范标准。
(五)财政部门要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严格根据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配套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职责及时核准和统筹安排落实相关财政配套资金,并认真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能。
(六)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编制的管理,并落实配套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
六、其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