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28日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
根据新公布的名录,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相关链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