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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县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2-05-12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县区发改价格〔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44号)和《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县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县区府办电〔2017〕41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健全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梅县区农业用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分类农业用水价格

      经核算,我区中型灌区终端全成本水价为0.31元/m³,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15元/m³;小型灌区终端全成本水价为0.13元/m³,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9元/m³。结合梅县区农业发展及用水的实际状况,区分粮食作物(水稻、大豆等);一般经济作物(花生等);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林果业(金柚、柑橘等)、水产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农业水价:

      (一)中型灌区:

      1.粮食作物:0.026元/m³;

      2.一般经济作物:0.31元/m³;

      3.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林果业、水产养殖业:0.38元/m³。

      (二)小型灌区:

      1.粮食作物:0.028元/m³;

      2.一般经济作物:0.14元/m³;

      3.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林果业、水产养殖业:0.16元/m³。

      二、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为促进农业节水、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加价计收水费。用水计划、用水定额由水务部门核定。超定额20%(含)以内部分,按当年执行水价的1.5倍缴纳;超定额20%—50%(含)部分,按当年执行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50%以上部分,按当年执行水价的2.5倍缴纳。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施范围及水费征收责任单位

      梅县区辖区范围内中、小型灌区按上述价格执行。各镇政府负责做好灌溉面积统计、农业水费征收、宣传、推进和协调等工作,确保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执行时间

      农业用水价格从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县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县区府办电〔2017〕41号)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节水奖励措施、保供水和工程维护措施,确保农业水费征收和管理不脱节。



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