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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发布禁火令!森林高火险区范围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时间:2021-09-30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梅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全文如下:

  一、自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高火险期内,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全区森林高火险区范围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镇级人民政府审批野外用火。

  五、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六、要落实好未成年人和聋、哑、疯、呆等特殊人群的单位和个人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八、违反禁止用火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供电、电信、移动、铁塔等单位承担森林防火区内各自经营范围内设备设施的森林防火责任。

  十、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十一、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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