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教育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发出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将领取生活困难补助。
《方案》指出,梅州将按照省制定的统一政策,针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问题,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发放对象
原民办教师:现为梅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梅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补助标准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工作年限1-9年的,按照工作年限1年每人每月50元为基数,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
该补助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
申请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到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提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村委会(居委)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镇政府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报区教育局。
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1、《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张贴好近期小一寸照片。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本人领取养老金存折(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