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过年了,为了让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连日来,梅县区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1月13日,该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手持宣传手册,走村串户,向群众宣传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并给他们详细讲解梅州市禁燃禁放区域范围。广大群众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表示不燃放烟花爆竹,一样可以有年味。
春节将至,梅县区公安将会持续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度,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张贴海报、现场讲解等方式,向群众宣传禁燃烟花爆竹的相关要求,引导大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民警提醒:“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继续遵守禁燃禁放的规则,如果在禁燃禁放区放烟花爆竹,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附: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范围示意图
禁放区域按原示意图
(2019年12月16日划定)执行
依据相关规定,禁止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