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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1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2-05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2024年10月9日17时2分,G206国道2277KM+300M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粘田塅路口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摩托车碰撞,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科学稳妥处置,抓紧救治伤员,同时要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属地政府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1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引发的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鄂FNWXXX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叶某,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私用),登记住所:湖北省枣阳市刘升镇刘升村3组,车辆型号:福田牌/BJ5258GJB-6,车辆识别代号:LRDV6PEC0ER008219,注册日期:2014年5月26日,核载人数:3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29年5月26日。叶某于2023年5月份至事发在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混凝土搅拌站参与建设运输(期间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机动车在2024年5月29日脱保,车上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发时设备可正常运行。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吴某君,车辆未依法登记,车辆识别代号:LDAPAJ0B8EG703626,发动机号码:14051410,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

  1.叶某,男,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刘升镇刘升村3组,持A2准驾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88年3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6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驾驶证状态锁定,驾驶鄂FNWXXX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吴某君,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丰良镇莘桥村桥背,身份证号码:44142319661014XX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吴某君当场死亡。

  3.王某佐,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建桥镇环中村新屋家,身份证号码:44142319550212XXXX,乘坐吴某君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206国道2277KM+300M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粘田塅路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丰顺县方向,西往兴宁市水口镇,南侧为山地,北侧为小溪,事发地点为206国道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粘田塅路口,左侧路边沿被铁皮围蔽长度约:70.3米,高2米,道路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间(除出入口)被工地用红色水马分隔为两车道,路宽1100CM,畲江往丰顺方向设有限速标志牌(40公里/小时),水泥路面,平整完好,白天。

  经现场排查:事故发生路段右侧路边沿有高度2.00米,长度70.3米的隔离铁围栏,影响驾驶员视线,不利于观察路口往来车辆情况,有潜在危险性,且未在场地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施工路段警示灯。

  (四)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晴天。

  (五)事故车辆行驶轨迹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9日下午,叶某驾驶鄂FNWXXX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粘田塅路段卸完混凝土后返回畲江镇径心村混凝土搅拌站,17时2分许驶入G206国道时,与左侧从兴宁市水口镇往丰顺县方向行驶由吴某君驾驶直行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君当场死亡、王某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吴某君,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受伤人员:王某佐,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9日17时12分,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叶某报案后,即指派辖区畲江交警中队出警处置,畲江交警中队于17时37分赶到现场,民警到达后,立即划定警戒区,对现场来车方向指挥疏导交通,迅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经确认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民警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向梅县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交警大队领导和局领导汇报,并控制肇事嫌疑人叶某,查找现场目击证人。

  (二)善后处置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协助解决家属善后理赔。10月16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叶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君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已由叶某家属先期垫付丧葬费陆万肆仟元人民币,民警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家属到交警大队进行协商,已达成一致经济赔偿协议取得家属的谅解。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206国道2277KM+300M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粘田塅路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丰顺县方向,西往兴宁市水口镇,南侧为山地,北侧为小溪,事发地点为206国道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粘田塅路口,左侧路边沿被铁皮围蔽,长度约70.3米,道路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间(除出入口)被工地用红色水马分隔为两车道,路宽1100CM,设有限速标志牌(40公里/小时),水泥路面,平整完好,白天。

  事故现场发现叶某驾驶的鄂FNWXXX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装载货物,当事人吴某君及乘客王某佐有佩戴安全头盔。

  (二)驾驶员酒精检验分析和血液检验结果

  1.叶某经酒精呼气检测未检出乙醇含量。

  2.叶某经尿液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3.叶某的血液进行合成药物毒品鉴定,鉴定结果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4.吴某君的血液进行生物检材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材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5.吴某君的血液进行合成药物毒品鉴定,鉴定结果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1.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鄂FNWXXX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华京司鉴〔2024〕鉴字第MZ268S2号鉴定意见:受检的鄂FNW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喇叭、后视镜、雨刮系统未见不合格项;灯光系统不合格。

  2.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DAPAJ0B8EG703626、发动机号码:14051410)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作出“华京司鉴〔2024〕鉴字第MZ268S1号”鉴定意见:受检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DAPAJ0B8EG703626、发动机号码:14051410)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灯光系统、喇叭、后视镜等未见不合格项。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死者吴某君“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作出“梅公(司)鉴(法尸)字【2024】46号”鉴定意见:死者吴某君符合颅脑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10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403120240000325号)认定意见: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结合相关检验鉴定意见,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如下:当事人叶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吴某君驾驶未登记后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王某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叶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君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王某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当事人叶某于2024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于2024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鄂FNWXXX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吴某君驾驶未登记后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说明其安全行车理念不深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未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

  (二)对道路隐患特别是道路施工地段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存在铁皮围蔽施工影响视线、施工路段过往车辆速度快无减速带、路口无警示灯、路口无停车让行标志等问题。

  (三)对重点运输车辆特别外籍大货车源头监管不够到位。

  (四)路面巡查管控仍有漏洞,对大货车、工程运输车、泥头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行为整治有待加强。

  六、整改建议

  (一)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梅县区交通运输局、畲江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力度,区道安办要专题约谈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混凝土搅拌站承运公司湖北省盛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压实该公司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定期组织开展施工地段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车辆维护检测,及时消除车辆隐患;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二)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梅县区公路事务中心、畲江镇人民政府要滚动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治理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穿城国道、穿村过镇道路、施工路段开缺口过多,不合理,缺乏路侧护栏和中间隔离栏等问题。对“10.9”亡人事故倒查的道路隐患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大对货车行驶秩序的整治。梅县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国省道、穿城国道、施工地段大货车、工程运输车、泥头车集中出行重点路段、主要时段的路查路检密度,严查严管严处大货车超限超载、无证无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全力规范大货车行驶秩序。

  (四)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梅县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畲江镇人民政府要将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制作成图文、视频资料,推动以案说法、以案促改,对相关行业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驾驶人进行警示教育,提升交通违法警示震慑效果。要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