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梅县区企业上市(新三板)扶持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政策发布时间:2015-09-02 政策有效期:2018-09-02
政策原文
本政策涉及资金支持

梅县区企业上市(新三板)扶持实施办法(试行)

为顺利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性,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带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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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种类

其他

政策关键词

企业上市

适用群体

企业类型
国有合资私营独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行业
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采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性,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带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扶持实施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定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对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梅县区辖区且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同时必须是为改制、辅导、上市而实际发生了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的企业,对已上市企业第二次上市,不再给予扶持。   第四条 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在深交所或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扶持资金300万元,用于加快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升级。   (二)企业聘请证券中介机构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筹备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获批准并上市的,给予企业扶持资金200万元,用于加快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升级。   (三)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的,给予企业扶持资金150万元,用于加快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升级。   (四)生产基地在本区的区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区的,给予企业扶持资金150万元,用于加快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升级。   (五)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扶持资金150万元,用于加快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升级(其中:企业申请材料递交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收到回执函后,先拨给扶持资金80万元;完成挂牌上市后,再拨给扶持资金70万元;企业亦可在完成挂牌上市后一次性拨给扶持资金150万元)。   (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如转板至深交所或上交所,给予企业差额扶持资金150万元,用于加快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升级。   第五条 企业申请上市培育扶持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资金扶持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股份制企业法人代码证、改制后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五)企业简介;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交易所出具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九)获得市经济主管部门上市培育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叁份,按顺序汇编成册并加盖公章,企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及企业各存一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六条 区金融办是企业申请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扶持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注明不受理原因以或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不予受理,注明不受理原因。   第七条 企业申请及受理流程:区金融办受理、初审→区财政部门核审→公示→区政府审批→拨付资金。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及步骤:   (一)区财政部门核审结束后,区企业上市办公室将扶持企业名单统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区金融办统一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报企业,同时抄报区政府;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则按正常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为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检查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不再受理其改制上市培育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金扶持的企业,取消其被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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