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有关精神,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各部门、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经党组研究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政务服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党组要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股,管理股股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党组(党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每季度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每半年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时刻保持政治清醒。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 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组(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1.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 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 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 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 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9. 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0.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 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梅县区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