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非法销售危害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非法储存危害性: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以下这些不安全行为
一定要注意防范!
1.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处罚
1、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